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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工程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借用收费管理制度
发布日期:2014-11-11   浏览次数:

为了加强我院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,充分发挥投资和使用效益,更好地为科研、教学和社会服务,根据江苏大学有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仪器管理

1.实验室按江苏大学相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。

2.实验室对贵重仪器、设备的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,未经培训、考核的人员,设备管理人员有权阻止其操作。

3.实验室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,逐台建立档案,填写仪器设备使用和维修记录。

4.实验室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以及维护保养。

5.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数据库,并按主管部门要求,及时报送有关仪器使用情况。

6.仪器发生故障,操作人要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员。不按照操作规程发生仪器损坏,由操作人负责赔偿,操作人为学生的,其导师为共同赔偿人。

7. 收费范围不包含农业工程研究院院内研究人员。我院研究人员严禁将仪器设备转借他人尤其是本院以外人员,如有发现,对借用人提出警告并视情节严重进行相应处罚。

二、有偿服务

1.出借仪器设备所得收入用于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、保养,结余经费列入学院发展基金。

2.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,在不影响学院实验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,可考虑有偿外借,但借用方要提出书面申请,经设备管理员登记签字,学院院长批准后,办理外借手续,缴纳收费标准中规定的租金和押金后,可以借出仪器设备。固定台架式试验设备同时需经所在房间专任教师责任人同意(签字)。

3.仪器借用收费标准包含以下要素:

(1)设备折旧费:设备值÷折旧年限÷年额定机时数;

(2)水、电、气、房屋占用费;

(3)实验耗材费;

(4)维修费:设备值×6%÷年额定机时数;

(5)人工费:按照现行工资水平计算;

(6)微额利润。

学校以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仪器,还需在此基础上缴纳仪器设备价值总额的10%的押金。设备借出期限最长时间不超过15日,到时办理续借手续。逾期不还,借出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租金,并及时追回。仪器设备完好归还时退回押金。校内单位借用仪器收费在校外收费标准基础上优惠。

4.本院研究生为完成毕业论文,使用仪器设备,原则上不收费,但必须事先由其导师预约,但仪器中包含易耗品,需使用人自行准备或支付相应费用。若需实验员参与共同完成实验的,请预先商定。

5.本院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进行科研、教学工作的,使用者须保持所用仪器设备的完好,如造成人为损坏或丢失等事故,按照相应赔偿办法进行赔偿。

6.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,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。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、丢失等事故,应立即组织鉴定小组查明原因,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。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,报研究院主管领导审核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。

经鉴定小组进行鉴定:凡属责任事故,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;凡属非责任事故,可以不赔偿,但要研究事故原因,防止再次出现事故。

7.如有特殊情况需减免收费的,须与实验室负责人协商后,报经研究院院长批准。

三 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办法

1.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,赔偿损失时根据情节轻重、责任大小、损失程度,分别给予处理。其计算方法如下:

①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,不至于造成仪器设备报废者,只计算零配件价值。

②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,只计算修理费。

③设备损坏后,虽能修理,但质量下降,应按其质量情况,计算损失价值

④局部损坏,但造成整台仪器设备报废的,应按整台设备的原价值计算。

⑤凡可以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、工具、器材,因保管失职造成损失、丢失或私自挪用丢失者,应根据情节轻重按原价的一至数倍进行惩罚性赔偿。

⑥损失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不止一人者,首先追究具体设备借用人责任,尤其负责赔偿;设备借用人应分清个人责任大小,分别承担赔偿费用。

⑦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材或零件,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去残价计算,特殊情况下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赔偿实物。

备注:赔偿界限、赔偿费审批和赔偿费的收缴及账务处理按照学校标准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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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10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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