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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条例
发布日期:2023-03-16   浏览次数:

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条例

为健全实验室安全工作机制,压实实验室安全责任,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,根据《江苏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(试行)》(苏教科〔20191 号)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检查标准

检查内容参照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(2021)》《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》、《江苏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》等文件制定《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》。

二、检查周期

各实验室每周进行至少一次自查自纠,并做好检查记录。

根据《江苏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办法》,一级实验室每周检查一次,二级实验室每两周检查一次,三、四级实验室每个月检查1次。相关检查结果记录在《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》上,隐患问题拍照存档。

三、检查人员

中心实验室成立若干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,每个工作组由三名工作人员组成,其中组长一人,记录人员一人,拍照一人。

四、隐患处理

1.隐患通报

对学校和学院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,建立安全隐患台账,并在全院范围内实名通报。

2.隐患整改

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收到通报后立即整改,整改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(疫情、基建等特殊情况除外),完成整改报告(报告中有前后照片对照,实验室安全负责人签字),对违规开展实验的学生需要写检查、导师签字,相关资料交至中心实验室存档。

3.隐患复查

中心实验室收到整改报告后,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复核、签字确认。逾期未整改,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二次通报处理。

4.实验室关停

有下列情况的实验室采取关停整改处理。

1)第二次整改仍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实验室;

2)单次检查隐患数5个及以上的实验室;

3)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。

5.恢复实验

采取关停整改的实验室需进行不少于半个月的整改,向学院提交书面开放申请,经学院检查合格并同意后方可恢复正常实验。

五、责任追究

1.对导致重大安全隐患、连续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、或一学期累计5次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的学生责任人,给予以下处理:

11个月内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;

2)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;

3)在研究院(系部)或学院范围内给与通报;情节严重者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2.对导致重大安全隐患、连续2次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、一学期累计5次及以上一般安全隐患的教师责任人,给予以下处理:

1)不得担任实验室安全负责人;

2)停止其设备论证和采购工作半年;

3)对其当年师德师风考评、评奖评优考核和限项项目申报实行一票否决。

3.对实验室安全责任人,其管理的实验室如一年内累计关停处理2次及以上,停止其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资格,对其当年师德师风考评、评奖评优考核和限项项目申报实行一票否决。

4.在导师师德师风考评、评奖评优考核和限项项目申报中,将所指导研究生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。

六、附则

1.中心实验室可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进行认定,重大安全隐患的判定由中心实验室讨论研究后报学院认定。

2.由于检查标准变动而产生的新增安全隐患,仅首次予以豁免,不计入处罚。

3.实验室安全工作中表现优秀的教职工,同等条件下,在师德师风考评、评奖评优考核和限项项目申报时予以优先考虑。

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农业工程学院中心实验室进行解释。



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疫情防控和安全督查情况

检查组成员


记录人


检查时间


序号

实验室

负责人

隐患内容

隐患数

1





2





3







未发现安全隐患



备注


安全隐患合计
















 农业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条例.doc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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